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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承包网】 发布于 2010/5/11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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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它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凡生产经营地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期10年发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直接再投资偿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问额内进口的自由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